近日,宜昌市人民政府下发通知
决定从2022年4月1日起
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新标准予以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如下:

01
城市低保标准
➢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730元/人·月;
➢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700元/人·月。
02
农村低保标准
➢宜昌城区、夷陵区、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远安县580元/人·月;
➢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530元/人·月。
03
特困供养、孤儿养育、
低保边缘家庭标准
按照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同步调整
➢分散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其中失能特困人员的护理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3%。
➢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确定。
➢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来源:三峡广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