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政策速览(十八)】新型经营主体扶持政策操作办法

2月8日,

中共兴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了
《兴山县2022年“三农”发展
及乡村振兴扶持政策》的通知,
今天解读
兴山县新型经营主体
扶持政策操作办法。


一、土地流转扶持政策
鼓励市民下乡、能人回乡、企业兴乡,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各类专业大户当年采取出租、转包、互换、转让及土地入股等方式,流转农户承包地用于发展种植业达3年以上、相对连片面积100亩以上的,对流入方每亩累计给予500元奖补(第一年兑付200元/亩,第二年兑付100元/亩,第三年兑付200元/亩),已享受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1.流转方式
(1)出租。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入方履行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2)转包。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包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超过一年的代耕也视同转包。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入方履行转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3)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4)转让。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在转让期内受让方履行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5)入股。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入股后,原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流转程序
(1)农村承包地无论采用何种流转方式,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土地流转合同,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备案,一次性流转耕地500亩以上的,须报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备案。
(2)承包方自愿进行土地流转的,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需约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
(3)以转让、互换方式进行土地流转的,承包方须向发包方书面申请并取得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转让或互换合同,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或注销、换发手续。
(4)通过以出租、转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再流转的,需取得原承包方同意。通过以互换、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依法自愿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
(5)集体土地需流转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讨论通过。
3.操作办法
(1)流转流转双方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后,双方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流转相关事项。
(2)备案。受让方持承包方土地经营权证书复印件、双方土地流转合同等,到乡镇财政所鉴证后予以登记备案。
(3)验收。对当年实施土地流转、程序规范、符合奖补条件和标准的,由受让方申请,乡镇和村组织专班进行现场检查验收,主要查看原农户土地承包合同、双方流转合同、流转地块和面积、流转费用支付及农业产业发展情况。对验收合格的,由各村、乡镇财政所据实登记造册,并建立土地流转台帐。土地流转以村为单位组织申报。乡镇、村验收情况在村张榜公示。
(4)核查。由乡镇将验收合格的土地流转奖励对象和面积报县农村经营服务中心,县农村经营服务中心对验收情况按不低于10%比例进行复核、抽查,核查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5)年度复核。分别在第二年、第三年年末对已兑现奖补政策的对象进行土地流转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度补贴。
4.政策兑现
年底前,县农村经营服务中心汇总土地流转奖励对象和面积,报县政府审核后,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直达土地流转受让方单位或个人账户。
二、农产品展销会扶持政策
(一)奖补标准。对参加农产品展销会的市场主体分别给予省外1万元/次、省内县外0.5万元/次、县内0.2万元/次的补贴。对农产品展销会上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金奖(一等奖)农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3万、1万的奖励。对农产品展销会上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银奖(二等奖)农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3万、1万、0.5万的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铜奖(三等奖)农产品称号的,分别给予1万、0.5万、0.3万的奖励。
(二)奖补对象。参加省内外农产品展销会并承担布展任务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参展产品在展会上获得奖项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三)基本要求。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在兴山县内注册;产品质量安全合格,具有地方特色,本年度参加展会未受到质监部门处罚或质量投诉;参加展销会前组织方要在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参展主体要服从展会组织方统一管理,按展会要求布撤展;参展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印贴国家追溯平台追溯二维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参展产品包装袋(盒)照片(必须与实际使用一致)、参展照片,参展主要产品“两品一标”认证复印件、县级以上(包含县级)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两种资料提供其一;参展产品在展会上获奖的主体,另提供奖章、奖牌复印件或奖杯照片,并核查原件。
(四)政策兑现。参展奖补按照实际参加场次,据实兑现。同一个参展产品同一场展会参评获奖,按最高奖项的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11月底前,展销会奖励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供销社、县科经局、县文旅局等组织单位汇总兑付资金,报县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直达各类实施主体。补贴给新型经营主体的资金,须拨付至新型经营主体的银行基本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
三、承办农耕文化活动扶持政策
对承办中国农民丰收节(县级会场)的乡镇及承办农耕文化活动的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奖补。
(一)奖补标准。对承办中国农民丰收节(县级会场)的乡镇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承办农耕文化活动的新型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2万元。
(二)奖补对象。承办中国农民丰收节(县级会场)的乡镇,承办农耕文化活动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及家庭农场。
(四)基本要求。农耕文化活动要主题明确、积极向上,且活动级别为镇级以上(含镇级)。获得奖补经营主体,必须是在兴山县内注册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五)政策兑现。中国农民丰收节(县级会场)及农耕文化活动举办前,以乡镇政府为主体在县农业农村局进行备案。11月底前,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奖补兑付资金,报县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将奖补资金直达实施主体。补贴给新型经营主体的资金,须拨付到新型经营主体的银行基本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
四、商标奖励政策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企业或单位分别奖励50万、20万;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注册企业、单位或组织分别奖励20万、15万、10万(具体奖励标准及政策兑现参照《兴山县精品名牌奖励办法》<兴政发〔2021〕9号>文件执行)。
五、休闲农业重点园区(示范点)奖励政策
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市级休闲农业重点园区(示范点)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及政策兑现参照《兴山县精品名牌奖励办法》<兴政发〔2021〕9号>文件执行)。
六、龙头企业奖励政策
对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及政策兑现参照《兴山县精品名牌奖励办法》<兴政发〔2021〕9号>文件执行)。
七、示范社、示范农场奖补政策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认定的示范农民合作社与示范家庭农场予以奖励。
(一)基本要求。获得奖励的对象,必须是各级主管部门正式发文认定命名的示范社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同时获得多级认定的,取最高认定等级奖励。
(二)认定程序。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按照当年各级认定文件为准。县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按照《兴山县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兴山县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兴农字〔2020〕35号)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政策兑现。对获得认证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补资金。由乡镇将符合条件的对象报县农村经营服务中心,上报县政府审核后,奖补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直达合作社或家庭农场。
八、生态农场奖励政策
(一)奖励范围。首次获得生态农场认证的单位,同一企业获得生态农场多级认证,按最高等级奖励。
(二)奖励标准。奖补对象为年度内获得生态农场认证的单位。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生态农场认证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2万元(不重复享受示范农场奖补政策)。
(三)奖励兑现流程。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申请主体,填写《兴山县生态农场认证奖励申请表》报县农业农村局,并提供以下材料:有效的生态农场认证证书或证明文件,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记录和农业投入品出入库台帐,其他资质材料。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申请对象开展产地检查,并对其提交的材料严格把关,核验证书原件的真伪,然后进行公示,无异议,经过审批,拨付兑现奖励资金。

(来源:兴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