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政策速览(七)】兴山县社会保障扶持政策

2月8日,

中共兴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了
《兴山县2022年“三农”发展
及乡村振兴扶持政策》的通知,
今天解读
兴山县社会保障扶持政策。



(一)健康补贴政策

投入1818万元用于健康补贴政策兑现。

1.资助参保。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失能残疾人按每人每年320元标准资助;返贫致贫人口及纳入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等困难人口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50%给予资助;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执行资助参保渐退政策,2022年按不低于2021年个人缴费资助标准的80%给予资助;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重复资助。

2.大病保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的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即6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多次住院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年度累计金额,在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取消大病保险报销封顶线。

3.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特困人员、孤儿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为100%;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不设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5%;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医疗救助起付线为1800元,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部分支付比例为65%,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医疗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8万元。

对上述对象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起付线5000元,特困人员、孤儿的支付比例为100%;低保对象的支付比例为90%;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相关部门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支付比例为70%。倾斜救助年度支付限额为5万元。

加大门诊特殊慢性病(简称“门慢”)救助力度,将门慢所有病种及参照门慢管理的合规自付费用纳入救助基数,门慢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4.优化管理服务。落实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入院时只需交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定点医院实行一站式结算,通过同一窗口、统一信息平台、一票制结算。

5.优化疾病分类救治。继续做好大病救治工作,已纳入大病专项救治范围的35个病种,原则上保持不变。按照“定定点医院、定诊疗方案、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全面推进大病救治规范化管理服务。持续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结合实际,逐步扩大签约服务重点人群范围,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病患者的规范管理和健康服务,做到“签约一人、履约一人、做实一人”。

(二)“防贫保”政策

投入200万元为全县脱贫人口、处于贫困边缘的农村低收入人群和因病、因灾、因学及其他情形影响到“两不愁、三保障”的农村居民购买防贫保险,由经办机构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认定后,办理防贫保险赔付。

(三)教育助学政策

投入1360万元落实国家教育助学政策。

1.学前教育资助金。在籍在园脱贫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每生每年资助1000元。

2.义务教育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在籍在校脱贫户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所有特殊教育学生,小学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初中(含特校)每生每年补助1250元。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脱贫户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等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按照寄宿生补助标准的50%比例给予资助。

3.高中国家助学金、免学费。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按1500元、2000元和3000元三档标准进行资助。高中国家免学费: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四类人员),每生每年按1800元免学费。

4.中职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一、二年级在籍在校学生,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中职国家免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在籍在校学生,每生每年按2000元免学费。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被高校录取的普通全日制专本科新生或高校在读的专本科学生、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因家庭困难,本、专科学生每学年贷款不超过1.2万元,研究生每学年贷款不超过1.6万元。

6.雨露计划政策。投入360万对建档立卡脱贫户,风险未消除的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子女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且取得正式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含在校期间顶岗实习)给予雨露计划补贴,每生每年5000元,分春秋两个学期发放。

(四)农村低保救助特困供养政策

投入5520万元用于农村低保救助特困供养。

1.农村特困供养标准11520元/年(960元/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5760元/年(480元/月)。

2.形成以生活救助为基础、以专项救助为支撑、以关爱帮扶为延伸、社会力量有效参与,分层分类、城乡统筹、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的社会救助体系。

3.加强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对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脱贫人口,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4.对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及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遭遇其他特殊困难情形,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脱贫户、低收入家庭及支出型贫困家庭,可向乡镇民政办申请临时救助,救助金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养老保险扶持政策

投入257万元实施养老保险补贴。

1.困难群体代缴。投入65万元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监测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政府按100元/人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同一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2.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每年投入192万元用于60岁以上城乡居民提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增加5元。

(六)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投入1400万元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就业创业。

1.公益性岗位。全县各行政村实施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对从事农村道路管护清扫、农村公共卫生保洁、五保户集中供养护理、公共设施维护、安全协管等公共服务的脱贫户家庭劳动力,按照每人每月912元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2.职业培训。为脱贫人口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给予22元/天的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对“两后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初中毕业后未升入高中、高中毕业后未升入大学<本科及以上>的人员,含退学、辍学等)依托技工院校、职教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免费职业教育技能培训。

3.吸纳就业奖补。对企业参与就业扶贫,吸纳脱贫户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按每新增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对招用脱贫户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脱贫户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脱贫户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含脱贫户劳动力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认定的扶贫车间吸纳脱贫户劳动力就业给予吸纳就业补贴,每新增吸纳1人给予2000元补贴。

4.创业扶持。对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脱贫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

各类返乡创业人员5年内在本地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已享受过其他一次性创业补贴的除外。

符合条件的脱贫户自主创业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个人需自行承担年利率2.35%的利息。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5.就业补助。对有组织外出跨省务工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按每人不超过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对有组织省内县外务工的脱贫人口按每人不超过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脱贫家庭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兴山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脱贫户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其实际缴费的60%给予补贴。

(七)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投入482.4万元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且由民政部门批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内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的持有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来源:兴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