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这场新闻发布会值得关注……



  10月28日,兴山县人民法院召开“司法服务市场主体,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就社会大众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回答媒体提问,并通报兴山贯彻落实“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升年”活动开展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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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李家兵  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魏满华  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张 华  县人民法院昭君人民法庭庭长

谢 宇  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

高梅玲  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周嘉莉  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书记员


主持人

乔长姣  县委宣传部新闻和网信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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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立案时有哪些亮点?对企业进行经济影响评估是如何评估的,评估的作用是什么?对于干预案件办理的现象如何防范杜绝?三峡日报兴山站、兴山县融媒体中心等媒体及相关部门代表先后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提问。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一一作答,并围绕兴山县人民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整体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


  今年以来,兴山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不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截至目前,网上立案115件,其中接受跨域立案17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推送立案16件。适用简易程序(含小额诉讼)审理民商事案件结案443件,简易程序个案平均审理时间19天。执行共收案571件(含旧存56件),结案446件,通过网络查控案件564件,涉市场主体案件执行到位案款1512万余元





大家关心的问题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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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很多老百姓都不了解法院的运行机制,遇上事儿了都不知道怎么到法院打官司,总感觉那个地方很神秘,刚刚在报告中提到了法院在立案环节提速增效,那么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立案时有哪些亮点?能不能具体介绍一下?


答:下面我将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及在立案、信访、诉前、多元化调解等方面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给大家做个简要介绍:


1、最高院推行的“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包含诉讼服务指导中心信息平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中国移动微法院、12368诉讼服务平台,人民法院网上保全系统、律师服务平台、涉诉信访管理系统、对外委托鉴定系统等,简单地说就是“一网通办”。我们用的较多的是移动微法院和12368服务平台,当事人可以通过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立案(包括诉讼和执行),我们用12368热线服务向当事人推送案件信息,当事人自己也可上网查询案件、联系法官、查询审判组织、开庭时间、办案进度等节点,极大地方便当事人,为他们节约诉讼成本。比如今年7月受理的两件上海某公司的网上申请的执行案件,涉案标的700多万,让他们足不出户,坐等案款到账。移动微法院除了受理本院案件,我们还开展跨域立案服务,减少异地立案诉累,既方便外地当事人,也方便本土企业和群众。今年来,我们接受跨域立案17件,协作外地法院立案16件。


2、开设绿色通道,服务零距离。在诉讼服务中心开设“涉企、涉军、涉残专用岗”,为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诉讼服务。


3、畅通涉企信访渠道,安排专人对涉企信访案件进行处理,化解群众与企业间的矛盾,紧盯企业群众反映诉求。


4、对企业审慎采取诉讼保全,对于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稳定的,慎用保全措施,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5、切实减轻企业司法成本,实行繁简分流,快审快结。推    行非诉解决纠纷,促进矛盾诉前化解,减轻当事人诉累。今年9月,我院受理了9件涉及本土企业的案件。立案后,我们迅速联系承办法官,用庭前调解形式解决,既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也缓解了企业资金困难的局面。


请问,报告中提到了对企业进行经济影响评估,那么法院是怎么评估的,评估的作用是什么,有哪些具体做法?有没有典型案例,向大家介绍一下?


答:为落实省高院院长游劝荣“绝对不允许办一个案件,垮一个企业,跑一批企业家”的要求,兴山县人民法院坚持服务大局、平等保护、依法评估、全程协同的原则,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对以下七类涉企案件开展涉企案件经济影响的评估:

一是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严重且不可逆后果的;二是投资规模较大、建设时间较长且涉及公共利益的;三是国家经济政策给予扶持和鼓励的;四是可能带来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引发关联产业或新产业的产生和发展的;五是影响当地区域金融稳定的;六是可能会引起上市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七是其他可能影响民营企业发展或波及社会经济稳定的。每个涉企案件的承办人须依据以上标准填写《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表》,全程案卷留痕,对可能影响企业经济的具体情形、相关案件事实、评估结果、审批意见、处理结果等情况均记录在卷,做到了可留痕、可倒查、可统计。

今年以来我院共受理 321件涉企案件,对涉企案件的经济影响评估有利于我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案件情况,依法平等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比如说:对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后,发现可能对给企业经营带来严重后果的,我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慎重采取先予执行或诉中财产保全等措施。必须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优先对企业不动产进行保全,防止冻结企业基本账户导致企业运营困难;案件立案后努力做到快审快结,避免因案件审理时间过长“拖垮”民营企业;办案过程中不断创新办案方法,建立多元化调解机制,减少判决,尽可能不对企业后续发展造成影响。

听说县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能不能简单介绍一下?


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为了打破人们传统认为的法院就是“判决”的一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就是依托法院、法官,采用多种方式处理矛盾的工作机制。除了刚刚李院长在报告里提到的“法院+工会”的模式,在法庭还采取了“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乡镇综治办”等模式,将各单位的调解平台引入法院。比如说:昭君法庭与昭君水陆派出所建立“法庭+派出所”庭所对接工作机制,将派出所作为调解组织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并利用庭所对接工作机制开展一系列纠纷化解工作,将纠纷化解在诉前,实现诉源治理。

今年6月份,辖区某物流公司与司机李某等五人因结算运输费用产生纠纷,公司以李某等五人违反管理制度为由,扣发了其部分工资,导致李某等五人心生不满,采取在公司门口静坐、封堵公司大门的方式抗议,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报警后,昭君派出所到场劝阻,双方的矛盾亟待化解,昭君派出所随即与昭君法庭联系,双方共同协商制定矛盾纠纷处置方案,与李某等人及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进行沟通协商,法庭法官从法律层面指出了公司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也让李某等人认识到了自己处理问题方式的错误,最终双方的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矛盾,协助企业理顺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为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我们都知道法院判决是一方面,胜诉方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主要是在执行。但是,如果企业是被执行人的一方,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对企业是存在一定的影响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执行是如何兼顾执行申请人和被执行企业的利益的?


答:关于涉企案件的执行,我们一直是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放在首位的。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采取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执行方式。例如:本院立案执行的某银行与某石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中,我院依法查封了某石材公司的采矿权、机器设备等财产,未实际处置,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分批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初,因为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石材公司停工停产,约定的还款计划不能按时履行,但是我院并没有启动财产处置程序,查封的财产仍处于“活封”状态,保障了被执行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通过执行干警主动深入企业走访,详细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现公司复工后能够提供五十个就业岗位,年创利税200余万元。本着保障企业顺利复工复产,促进经济有序恢复的宗旨,执行干警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促成该石材公司顺利复产,该公司也于当年9月底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我院在执行工作中,既保障申请方的合法权益,又兼顾被执行企业利益的办案理念,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我们会进行大力推广,全力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无论是企业还是老百姓,都期盼法院在办理自己的案件时能够公平公正,特别是怕遇到对方存在说情、递条子、打招呼的情况。那么对于这种干预案件办理的现象,县法院是如何防范杜绝的?

答:对于防范杜绝干预过问案件办理情况,根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等“三个规定”,我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加强学习教育,为严格落实执行“三个规定”形成思想自觉;二是组织干警签订严格遵守执行“三个规定”承诺书,立下军令状;三是要求干警每月按照要求在“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平台填报执行情况,坚持月报告和季度报告,上报上级法院和县委政法委;四是加强对违反“三个规定”的严肃追责处理;五是加强离任人员管理,从制度上杜绝合理怀疑;六是加强外部宣传,提高全民认识,避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具体案件,让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记者 | 黄婷婷

通讯员 | 胡晓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