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政策速览 之十四】小额信贷扶持政策




  一、扶持政策

  全县计划投入600万元用于小额信贷贴息,对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及带动覆盖区域内的脱贫户共同致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产业予以小额信贷政策支持。

  二、基本要求

  (一)贷款对象。1.年龄在18至65周岁,具有可行经营项目和经营能力的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2.带动覆盖区域内的脱贫户共同致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贷款用途。用于农、林、牧及其他生产、加工、服务等生产经营项目,不能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

  (三)贷款额度。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单笔贷款金额,根据实际所需建设资金和本人信誉等级核定,原则上不超过5万,对确有需要且有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且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单笔贷款金额,根据所带动覆盖的脱贫户多少核定,贷款最高额度按“吸纳和带动的建档立卡脱贫户户数*10万元”计算,扶贫龙头企业、示范专业合作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等因素确定,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五)贷款利率。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按照银行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协议执行,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六)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实行全贴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年3个点贴息。

  (七)还款方式。采用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

  (八)担保方式。对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实行免担保、免抵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自行提供抵押物或其他担保。

  三、操作流程

  (一)贷款。借款人申请——村委会核实——乡镇政府审核——银行机构调查——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批——银行机构放贷——贷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二)贴息。银行机构代替借款人申报贴息——县人民政府扶贫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核——县领导小组审批签字——县财政局拨付贴息资金。

(来源 :兴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