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政策速览 之六】兴山县水稻产业扶持政策





  一、扶持政策

  全县计划投入45万元,发展优质特色水稻1500亩,按300元/亩的标准给予良种良肥良法补贴。

  二、基本要求

  (一)优选区域。优先在我县水稻种植条件好、农民种植意愿强的区域实施。

  (二)发展模式。实行“新型经营主体+农户”模式,原则上实施“三统服务”,即统一提供农资,统一技术管理,统一收购销售。

  (三)扶持对象。通过租赁等方式流转土地种植特色水稻的新型经营主体、由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发展特色水稻的农户。

  (四)其他要求。一是通过租赁等方式流转土地种植特色水稻的种植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在申报、验收时必须提供原承包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租赁合同等流转土地资料。二是不得重复享受其他同类政策。

  三、操作流程

  (一)申报审核。5月底前,种植特色水稻的新型经营主体及由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发展特色水稻的农户,报至村委会审核确认,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组织实施。新型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为农户提供“三统服务”,确保种植品种、种植面积、品质控制等各项指标落实。6月底前,新型经营主体将发放种子花名册等相关台账资料报村委会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三)验收公示。7月底前,各乡镇政府组织验收,确保种植面积真实、品种统一、长势良好、服务到位、利益链接紧密、农户认可(签字)。乡镇验收合格后,在乡镇和村分别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照片、验收资料、兑现表等报至县农业农村局。乡镇政府对验收过程、结果及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杜绝弄虚作假。

  (四)报批兑现。8月底前,县农业农村局将乡镇上报的验收兑现资料进行汇总,报县政府审批,由县财政局拨款到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账号直接拨付给种植户。补贴给新型经营性主体的资金,须拨付至新型经营主体的银行基本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


来源 | 兴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