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新论】疫情下的社会治理需要用好内生和自发的力量

  编者按:为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把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治理效能,中央网信办与光明日报社共同组织“实践新论”网上理论传播专栏,陆续在光明网推出系列理论稿件和新媒体作品,解析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内在逻辑,敬请关注。

【实践新论】疫情下的社会治理需要用好内生和自发的力量

  新冠肺炎疫情无疑是对地方治理能力的一次全面检验。与2003年的非典疫情相比,中国社会已发生深刻变化:高铁和私家车普及加快了人员大规模自由流动,移动互联网加大了突发事件舆情应对的复杂性,城镇化加深了疫情对各行各业的影响。在风险社会理论看来,以大工业生产为标志的现代化进程打破了社会自然演进规律,提速了社会重组步伐,不断制造出系统性、制度化的风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疫情防控不只是医药卫生问题,而是全方位的工作,各项工作都要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支持。作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之一的社会建设,其本质是通过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等外部干预,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结构性不匹配,因此其应该也能够在疫情防控中有所作为。

  社会建设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建设社会,具体包括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两大范畴。社会建设的首要问题,是在目标和理念上明晰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社会。计划时代的国家社会高度一元化,具有强大和高效的动员能力,但社会自主性不足。西方国家的社会看起来独立和强大,但容易带来失序和高昂成本。经历了长期市场经济和社会组织方式变化,我国社会的资源、人才、信息都高度繁荣且离散分布,社会网络也极为复杂,已经无法由单一主体用传统方式加以控制。具体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部门不可能也没必要包揽风险研判、疫情发布、应急响应、救灾操作的全链条工作。因此,我们需要一个兼具活力和秩序的社会,亟需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的社会治理,这是真正内生、自发的力量,并已经在疫情防控中得到证实。

  例如,合理的自媒体舆论监督可以提升地方政府公开透明度,不至于疫情扩散后被动应对;又如,各自为政的封路断路,可能抑制社会自救和志愿帮扶;还如,社会专业力量有序参与捐赠物资物流,能够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以及民间力量拓展海外渠道筹集物资所彰显的效率,等等。如何共同建设美好和谐社会,是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作为根本制度显著优势必须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命题。

  目标决定结构,结构紧随目标,这是战略管理的基本观点。美好社会建设在根本上要优化社会结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现实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制度化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共同组成社会结构。社会结构带来不同社会成员角色的权力分布差异,进而决定了特定群体的需求、心态、行为和所面临的风险。在常态下,社会结构渐进持续地发挥作用。作为突发事件的重大疫情会放大社会结构的利弊,提高了一些群体的风险脆弱性。于是收入的高低、职业的不同、家庭的组成、居住的社区、城乡的差异,这些都可能影响人们在疫情面前暴露的风险及其实际危害。如果公共卫生服务制度和基础设施投入无法有针对性地匹配这些结构性因素,单纯依靠疫情发生后的运动式补充,其效果可想而知。我们在实践中看到一些地方医疗资源严重不足,一些居民社区的疫情堪忧,农村疫情防控形势尤为严峻,究其原因有技术性层面的,更有政策性的。甚至可以进一步推测,餐饮、出租车、娱乐等服务行业群体的经济效益受疫情直接冲击,具有潜在社会不稳定因素,地方政府需要提前研判风险并采取精细化帮扶措施。

  在社会学看来,无数个体行为和社会关系组成了结构,结构又作为一种无形的力量反过来塑造人的特定行为。我们在疫情防控中看到一些无奈的现象:有对疫情盲目乐观的,也有过度恐慌的;有前期疏于防范的,也有后期过度反应的;不同社交媒体群所表现出来的心态也完全不同……这些行为都呈现一定的群体和规律性,其背后可能是医疗保障体系的差异,也可能是教育水平和科学素养的不同,还可能是社会矛盾的宣泄。理性看待和有效引导微观个体的行为,需要从宏观结构入手,并辅之以智慧城市等科技支撑。

  目标决定结构,结构塑造行为,这是社会建设的学理逻辑,也是决策的理论依托。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构建国家能力和社会建设“双强”的格局,不是应该,而是必须。期待以此次危机为契机,真正高度重视和深入思考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社会建设,将我国社会制度的显著优势转变为公共卫生治理的具体效能。

(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