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交通运输局关于
打击非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告知书
广大驾驶员、乘客朋友们:
为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当前新冠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依法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内容
未取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利用微信朋友圈、自建微信群或在其他聊天群,长期以“顺风车”、“滴滴打车”等名义发布“车找人”招揽乘客从事非法营运的;出租车不规范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处罚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查证属实,由交通执法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非法从事利用网络发布“车找人”等信息招揽乘客的经营活动,经查证属实,由交通执法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特别告知
1.请广大驾驶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对拒不停止非法营运活动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处理。
2.为保障广大乘客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请您拒乘非法营运车辆、举报非法营运车辆(举报电话:2583458),共同维护我县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安全、健康、稳定、发展。
兴山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