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对全县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
有效防治大气污染
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026年1月12日
兴山县人民政府印发
《兴山县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
《兴山县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县域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管理,有效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县燃放、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县应急管理、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教育、交通运输、消防救援、供销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教育、引导和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集镇规划区域内人口密集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见附表)。
古夫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古洞村朝阳小区(从古夫大桥沿兴发大道至古洞口大坝周边50米范围内);北斗坪社区(邓家坝小区和寒溪口小区沿河两岸周边50米范围内);麦仓村(沿主城区香溪大道至水上公路红绿灯处周边50米范围内);夫子社区(除快马小区、大坪小区外);龙珠社区全覆盖;丰邑社区(从书洞沟沿长宁路至福利院周边50米范围内)。
第五条 古夫城区禁止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区域:北斗坪社区(邓家坝小区和皇家庄小区全覆盖、从寒溪口桥头沿北斗坪路至新建柚子树大桥周边50米范围内);夫子社区(除快马小区、大坪小区外);龙珠社区全覆盖;丰邑社区(从书洞沟沿长宁路至福利院周边50米范围内)。
第六条 除禁放区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七条 在禁放区外,重污染天气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时段以重污染天气预警或解除公告为准。
第八条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防止形成烟花爆竹零售聚集市场。在禁放区外,允许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燃放烟花爆竹;在禁售区外,允许依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第九条 举办重大节庆活动需要燃放焰火的,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营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经营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本规定。
广播、电视、村村响、各乡镇微信公众号以及抖音号等新闻媒体及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禁止燃放经营烟花爆竹教育。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管理,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禁放区范围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公司、宾馆、饭店等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在禁售区以外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必须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按规定采购、经营、储存合格的烟花爆竹。
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
第十四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监护人进行教育、管理,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依法予以查处。
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查处违规燃放、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责任制,完善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处、处理结果公开回复等办理制度。
第十七条 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侵犯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县人民政府2021年1月21日印发的《兴山县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兴山县人民政府令第10号)同时废止。
全县乡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来源 | 兴山县人民政府
编辑 | 郝小芳
编审 | 张雅莉
终审 | 吴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