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红十字会2025年重大疾病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为了有效地对困难群众提供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一条和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救助对象及标准

(一)救助对象

1.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困难的本县户籍群众;

2.患重大疾病的在本县区域内工作生活3年以上并在我县参加医疗保险的非本县户籍困难群众;

3.困难群众需满足以下条件:

①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收入低于当地最低收入标准的家庭;

②经乡镇、残联、单位证明的经济困难家庭;

③患重大疾病的儿童家庭;

④突发困难需要救助的家庭。

(二)重大疾病病种

1.一类疾病:指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含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白血病。

2.二类疾病:指急性心肌梗塞、脑血管意外、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主动脉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慢性肾功能性衰竭、急慢性重症肝炎、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重症糖尿病、消化道出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重症精神病、因急性创伤或因病导致截肢、儿童罕见疾病。

(三)救助标准

1.儿童专项救助(18岁以下)

①器官和骨髓移植手术最高救助4万元;

②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最高救助5千元;

③其他患重大疾病(除①②外)的困难儿童实施特殊救助,最高救助不超过2万元。

④对患一、二类疾病的患儿在康复期实施营养救助,最高救助不超过1千元。

2.人道救助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患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的,按照大病住院个人医药费经各类基本医疗保险核报后,扣除已享受的其他惠民等优惠减免,根据核定的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人道救助。

①器官和骨髓移植手术最高救助2万元;

②患除①外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住院医药费个人自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年度最高救助2万元;

住院医药费个人自费20万以上30万以下(含20万元)年度最高救助1万元;

住院医药费个人自费数额在20万以下但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实施特殊救助,最高救助不超过8千元。

③因急性创伤或因病导致截肢患者最高救助3千元。

3.应急救助

按照“救急救难”原则,对重大疾病儿童患者、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重大疾病患者给予应急救助。

①器官和骨髓移植手术期间、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手术期间患者应急救助5千元;

②患除①外一类疾病儿童患者首次手术期间应急救助4千元,非手术患者首次住院应急救助3千元;

③患二类疾病儿童手术期间应急救助3千元,非手术患者首次住院应急救助2千元。

(四)救助时限

个人医药费自付费用的计算时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五)受理时间

2025年5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第三条  资金来源

救助资金从重大疾病保障项目公开募集和定向募集的善款中列支。

第四条  救助原则

(一)救急救难。及时、足额发放救助资金,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全部得到救助。

(二)公平公开。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将由县红十字会会同县委统战部、县委直属机关工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工商联、县卫健局(医保局)共同研究评审。救助款物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政策、申请审批程序通过县红十字会公众号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监督。

(三)量力而行。根据筹集的善款额度,严格按照同等条件下本县户籍优先、在本省医治者优先、申请时间在前优先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确保发放的救助金总额控制在当年募集的善款额度内。

(四)一次性救助。同一申请人每年应急救助、人道救助和儿童专项救助只能救助一次,人道救助和儿童专项救助不能叠加申请。

第五条  实施程序

(一)由求助者向乡镇红十字会提交救助申请,申请者需填写《申请表》一份,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县卫健局(医保局)出具的医疗费用结算证明、民政局、总工会、妇联、残联提供的救助证明等资料。

(二)乡镇红十字会组织村(社区)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县红十字会办公室审批。

(三)县红十字会办公室经资料核对和走访核实情况后,提交评审会议评审。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评审(应急救助及时评审及时救助)。评审结果在县红十字会公众号进行公示7天后,无异议,核定和发放救助金。

第六条  工作要求

各单位、各乡镇红十字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摸清底数,规范操作。及时将救助者的申请表、汇总表及相关材料报县红十字会办公室。

第七条  救助金的拨付

重大疾病人道救助和儿童专项救助金由兴山县红十字会直达到救助对象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账户;

应急救助直达到救助者住院医疗机构账户。

第八条  申请人(或监护人)必须保证救助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如有造假,求助者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九条  重大疾病保障项目定向资金使用时,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必须经捐赠人或者捐赠发起单位(团体)同意,同一申请人年度最高享受定向救助4万元。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县红十字会。

兴山县红十字会

202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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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兴山县红十字会

编辑 | 郝小芳

编审 | 张雅莉

终审 | 吴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