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经气象部门研判,今冬明春我县天气将持续干旱少雨,森林火险等级高。为有效预防、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戒严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

二、戒严区域:全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林区内居民限居住区之外)。

三、戒严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戒严区域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祭祀活动用火,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制售、燃放孔明灯等;

(三)严禁烧荒、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秆、炼山等;

(四)严禁野外生火取暖、野炊、点火把照明、爆破用火等;

(五)严禁私设电网、放火驱兽、使用猎枪等;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戒严期内,进入戒严区域内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未成年人和痴、呆、傻人员要落实包保责任制,对所引起的森林火灾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六、戒严期内,因生产建设、勘测、演练、科研等活动需要,确需在戒严区域内野外用火和爆破作业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用火。

七、戒严期内,各乡(镇)、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和森林火情日报制。

八、戒严期内,各乡(镇)、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和有关单位森林防火应急队伍禁火期要进入救火战备状态,随时准备扑救森林火灾。

九、森林、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直接责任。

十、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违反戒严令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处理。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自建、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联系电话:0717-2525119(县防火办)0717-2580338(县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兴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来源 | 兴山县人民政府

编辑 | 郝小芳

编审 | 张雅莉

终审 | 吴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