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

报废旧车,换购新车

个人申请,政府补贴

好划算、真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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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商务局提醒您

汽车以旧换新政府补贴

申领工作已经开始

符合条件的消费者

可多种渠道了解

详细政策和申领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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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委联合印发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2024年4月24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的,补贴7000元。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在2025年1月10日前,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或微信、支付宝、抖音、云闪付“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填报申请补贴信息,向补贴受理地提交补贴申请即可。


政策指南、申请流程等

详细信息

小布带您了解


如填报过程中

遇到技术问题可拨打

支持电话☎:

010-67870180

工作时间:8:30-17:00(工作日)

宜昌市商务局

业务咨询受理电话☎:

0717-6442186、644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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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车补贴申报流程



  电脑端  


搜索进入此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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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左上方“申请补贴”

进入此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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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逐页填报相关信息

填报完成后即可


  移动端  


可通过支付宝、抖音、

微信、云闪付平台首页

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

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

填报完成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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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车补贴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信息;


(二)申请人持有的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卡号、开户行信息;


(三)申请人本人报废汽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四)申请人本人购买形成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根据地方有关部门审核需要,可能需车主提供其他补正材料,具体以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三、宜昌市旧车报废机构及联系方式  



宜昌市汽车以旧换新的个人消费者,可就近选择以下七家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个人原有的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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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详细申报指南请点击下方文字


  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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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

操作指南(消费者端)




一、补贴申请

个人消费者可通过支付宝、抖音、微信、云闪付平台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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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申请补贴】进入申请界面,首先是用户告知界面,包括实施细则和用户告知书,选择补贴受理地,点击【下一步】,填写申请补贴信息。


特别提示:

①“补贴受理地”为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


②《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和《用户告知书》需申请人认真阅读 10 秒后,方可勾选。


③“证件号”和“手机号”为申请进度查询所需信息,请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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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信息主要涉及申请人信息、报废汽车信息和购置新车信息。


【申请人信息】填报界面,填写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的开户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信息,点击【下一步】,填写报废汽车信息。


特别提示:

①“证件类型”若选择“身份证”,需上传证件正、反面2张图片;若选择其他证件类型,只需上传1张图片。


②银行卡信息请认真准确核对,需填写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号,且为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如银行卡号填写有误,将影响补贴发放。



【报废汽车信息】填报界面,填写车辆识别代号(VIN码)、报废汽车类别,系统自动获取车牌号码、报废回收证明编号、交车日期信息;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填写机动车登记地、注册登记日期、注销日期,上传《机动车注销证明》;如有其他补充影像资料,可上传相关图片信息,点击【下一步】,填写购置新车信息。


特别提示:

①“车牌号”和报废回收证明中的“回收证明编号”和“交车日期”三项指标根据填写的 VIN 码自动带出,无法修改。


②其他补充影像资料,为非必填项,如需补充资料可展开进行上传。


【购置新车信息】填报界面,选择申请补贴类型,包括燃油乘用车补贴或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填写新车“车辆识别代号(VIN 码)”;上传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系统自动识别并带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发票开具地、开票日期、发票代码信息;填写“注册登记地”,并上传新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系统自动识别并带出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的注册登记日期、车牌号、车辆型号、排量信息。


特别提示:

①上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后,系统自动识别并带出的指标,可进行修改。


②如选择申请“燃油乘用车”补贴类型,需采集“排量”信息。


完成以上三步填报后,点击【下一步】对信息进行再次确认,若需修改,点击【返回修改】进行补正;确认信息无误,点击【确认并提交】,提交后完成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操作,进入受理审核环节。



二、申请进度查询

申请人信息提交成功后,通过【申请进度查询】,可查看受理审核进度,点击【查看申请信息】,可查看补贴申请详细信息和受理审核结果,包括审核时间、审核人等。当受理地受理退回或审核退回时,可进行【补正信息】。补正后重新提交的信息,均需重新进入受理审核环节。


特别提示:

①受理地受理退回或审核退回时,补贴申请所有信息均可进行调整。


②汽车以旧换新平台会在补贴申请信息受理(已受理或退回补正)和审核(审核通过或审核未通过)重要节点向申请人发送短信通知。



三、各地咨询服务热线

个人消费者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通过小程序中【各地汽车以旧换新咨询服务热线】进行查询。



五、申请材料审核


申请材料提交成功后,将推送至补贴受理地(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审核材料后,会同地方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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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

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通知

商消费函〔202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按照《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要求,更好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税务总局
2024年4月24日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三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第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地方高效开展审核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第五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经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六条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6:4比例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5: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6:4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7:3比例分担。地方负担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到位。
第七条 根据2023年底各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财政部向各省份预拨70%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间,中央和地方根据前述单车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按既定分担比例进行补贴,各地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
第八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中央与地方再进行清算。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各省份补助资金清算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商务部提出的建议下达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商务部、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财政部适时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各地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来源 | 宜昌发布

编辑 | 郝小芳

编审 | 夏禹

终审 | 吴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