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破获境外企业
窃取我国稀土领域国家秘密案
成某原是我国某稀土公司副总经理,工作中可以接触到我国稀土行业内部信息。在日常商业往来中,成某结识了境外某有色金属公司上海子公司员工叶某某。在某次我国稀土收储招标会议结束后,叶某某试探性地向成某索要招标会中标情况,没有遭到成某拒绝。
此后,在所供职境外公司外籍员工指挥下,叶某某以提供金钱报酬为诱饵,多次私下向成某索要我国稀土收储明细、指令性计划等信息。身为稀土行业涉密人员的成某,在明知相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禁止向外提供的情况下,仍将其在工作中掌握的我国稀土收储品类、数量、价格等信息提供给叶某某,并多次收取对方给予的巨额报酬。
经国家保密部门鉴定,成某向境外提供的内容涉及7项机密级国家秘密。2023年11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境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叶某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受贿罪”,判处成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90万元、罚金10万元。
近年来,国家安全机关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将维护关键矿产资源领域国家安全作为重要任务,坚决履职,严格防范并依法打击各类对我国关键矿产资源的情报窃密活动,有力维护了我国资源安全。
国家安全机关斩断窃取
我国稻种及制种技术的境外“黑手”
在一起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窃取我国稻种及制种技术案件中,国家安全机关查明,朱某某,原为国内某农业科技公司总经理,为了捞取个人经济利益,朱某某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建立所谓“合作”关系,并对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要求“来者不拒”,以“合作制种”名义,先后向对方违规出售5种亲本稻种,获得了超出正常售价的回报。为了进一步拓展所谓“业务”,朱某某又创办一家新的农业科技公司,通过这家公司,继续向境外大量出卖我国优质亲本稻种。
经国家相关保密部门鉴定,朱某某向境外非法提供的种子为情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朱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4年1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境外非法提供情报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此外,国家安全机关还依法对其余17名涉案对象给予行政处罚,并对涉案企业深挖细查,进一步查明个别国内种业企业长期以来罔法逐利,持续大量向境外国家非法出售我国各类优质种源情况,有效消除了我国粮食领域重大安全隐患。
近年来,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打击粮食安全领域的各类间谍窃密活动,重拳出击斩断境外伸向我国种质资源的窃密“黑手”,有力防范制止了粮食安全领域失泄密风险隐患。
“翻墙”上网
大学生不慎加入境外反华政党
宋某是某高校在校学生,一次,在浏览国外网站时,网页给他推送了一个广告链接,引导他跳转到某反华政党官方网站。出于好奇和猎奇的心态,也为了能够免费浏览该网站的新闻,宋某按照网站提示,申请加入该政党,并填写了姓名、电话号码以及邮箱等个人信息。
注册后,宋某陆续收到来自该反华政党发送的电子邮件,内容大多为介绍该政党的政治纲领以及近期反华活动的情况,并且邀请宋某以志愿者身份帮助该政党进行拉票、筹款等活动。除了加入该反华政党,宋某还关注多个境外反华账号,对相关反华内容进行浏览、转发和评论。
在深入侦察固定证据的基础上,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宋某进行行政询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相关规定,给予宋某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教育转化,宋某对自己的行为表达了悔过态度,停止关注境外反华网站,删除相关负面言论,承诺今后不再从事类似活动。
故意阻碍干警依法执行任务
境外驻华机构中方雇员被行政拘留
符某是某境外驻华机构中方雇员。近期,国家安全机关掌握符某知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相关情况线索,需要对其进行调查询问,但符某拒绝前往指定地点配合调查谈话。
按照执法流程,国家安全机关干警向符某告知了配合国家安全工作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不配合工作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符某始终拒绝配合调查,并借机向其任职的境外驻华机构工作群发送所谓“被警察带走”的消息。在使用各种方式百般推脱无果后,符某索性采取沉默对抗的方式拒绝配合执法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通过执法记录仪固定符某故意阻碍干警依法执行任务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其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中国公民,无论何时,身处何地,都应当牢记“国家安全,人人有责”,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依法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如果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可疑情况,应当立即拨打12339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电话,或通过登录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受理平台等方式进行举报。
来源 | 湖北发布
编辑 | 郝小芳
编审 | 夏禹
终审 | 吴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