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

12月26日,兴山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司法救助工作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

黄德锋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熊琴芹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陈 斐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干警

●主持人

吴胜嵘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一起来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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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司法救助工作的各项要求,兴山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开展司法救助,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做到“应救尽救、应救即救”,用实际行动传递检察温度。

2019年以来,兴山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51件60人,共发放救助金189.66万元。从年龄层来看,老年人及丧失劳动能力35人,占比58.3%;未成年人10人,占比16.7%,其他年龄段15人,占比25%。从地域分布来看,农村人口55人,占比91.7%;城镇居民5人,占比8.3%。从办案规模来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救助金额逐年上升,救助件数由2019年的7件增加到2023年的20件,同比上升285%,发放救助金由2019年的21.35万元增加至2023年的82.4万元,同比上升385%,救助面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力逐年增强。

一、坚持政治引领,服务保障大局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司法救助工作融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安建设”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等中心工作中去谋划推进。将司法救助作为增进民生福祉、维护公平正义、厚植执政根基的重要举措,落实到办案全过程、各环节,提升检察司法救助成效,彰显检察温情。打造“检爱助农”司法救助品牌,为27名农村脱贫户、监测户、低保户办理司法救助,防止“因案返贫、因案致贫”发生,助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为争创全省乡村振兴示范县添砖加瓦。

二、践行司法为民,传递检察温度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知民情、察民意、解民忧、暖民心,用情用力办好检察为民实事。对自我防护能力较弱的老、妇、幼、残等特殊群体,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对特殊人群进行身份识别,帮助收集病例、收费凭证、贫困证明等相关资料,补全申请司法救助必需材料,对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14名老年人、13名妇女、10名儿童、7名残疾人及时、主动救助。强化对救助资金使用监管,开展跟踪回访20余次,确保救助资金用到“刀刃”上。结合救助对象实际情况,开展多元化救助,如在办理未成年人王某某救助案过程中,发现王某某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征得其同意后主动联系所在社区,共同劝说其外祖母担任监护人,承办检察官与社区网格员定期探望,共同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确属困难但不符合司法救助政策的刑事被害人,在做好心理疏导的同时,利用信息共享平台移送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社会救助,传递人民司法和社会各界的温暖。

三、立足服务窗口,发展“枫桥经验”

以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为平台,热情接待,化解矛盾,综合施策,将矛盾化解与司法救助相结合,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进一步减少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促成申诉人的息诉罢访和案件双方的和解,做好矛盾化解“后半篇”文章。如在办理邹某某信访案时,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领导包案+上门听证+司法救助”三位一体化解信访矛盾工作机制优势,积极引导案件当事人遵循法律途径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主动上门了解信访人诉求,认真分析矛盾症结,释法说理化解心结,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进一步解开了当事人的心结、法结、情结,为长达数十年的信访案画上圆满句号。五年来,兴山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息诉罢访类司法救助10件,有效协助化解积案,缓解本地信访稳控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创新救助机制,彰显救助合力

打造多元救助格局,完善内外部线索移送,拓宽司法救助线索渠道。以最高检“关注困难妇女和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司法救助专项活动为抓手,邀请县妇联、乡村振兴局等单位召开司法救助协作联席会议,筹办公众开放日、公开听证等活动,邀请职能单位走进检察机关,积极争取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达成联合救助共识,形成多元救助新格局。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有因案返贫致贫风险、遭受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农村地区生活困难的妇女、未成年人司法救助35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21.45万元,对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低保户、残疾人等司法救助25人,发放司法救助金68.21万元,解决了一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和困难妇女儿童及其家庭急难愁盼问题,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彰显了司法温度,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公平正义的期待,是检察履职的应有之义。兴山县人民检察院将以更高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保障和改善民生,把司法救助这项民生工程做深做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为实现兴山县“六争创、六中心”奋斗目标贡献更大检察力量!

大家关心的问题还有哪些

看看现场解答

记者提问:兴山县人民检察院近五年来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51件60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89.66万元,人均算下来每个人可以达到3万多元,请问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有没有什么具体要求和条件?

答:这个是有具体要求和条件的,我们说的“应救尽救、应救即救”是指符合《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记者提问:兴山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最高检“关注困难妇女”和“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司法救助专项活动为抓手,对自我防护能力较弱的老、妇、幼、残等特殊群体给予了特殊关爱,请问什么样的救助对象才能纳入这两个专项活动所针对的特殊群体?

答:(一)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对下列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的妇女都是困难妇女,我院将加大救助帮扶力度:

1.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

2.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

3.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

4.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

5.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及因就业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等民事侵权案件导致生活困难,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以及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妇女。

(二)围绕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有因案返贫致贫风险的以下六类农村地区生活困难当事人,我院将加大司法救助和扶困帮扶工作力度:

1.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2.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

3.生活困难的未成年人。

4.生活困难的妇女。

5.生活困难的残疾人。

6.生活困难的涉法涉诉信访人。

记者提问:请问兴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深化困难妇女群体司法救助”专项活动中,采取哪些措施保证及时发现当事人存在生活困难,并及时予以救助?

答:一是增强救助意识。司法办案始终是检察机关的主旋律,而司法救助的线索多数来源于案件。因此,我们要求全体检察官和助理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将主动了解当事人受不法侵害造成损失的情况及生活困难情况作为规定动作。形成主动发现、主动移送、主动救助的良性工作机制和良好工作态势。

二是明确重点救助人群。制作重点群体清单,将生活困难的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脱贫户等需重点救助人群纳入关注范围。要求在办理故意伤害、交通事故等涉重大人身伤害或致残致死等案件时,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当事人家庭状况的关注度,主动告知当事人司法救助政策和渠道,切实提升发现司法救助线索的能力水平。

三是提高救助效率。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重点救助人群,迅速移送线索,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第一时间开展调查核实,并加快案件审批进度,优先申请拨付和发放救助金。对于人身伤害急需救治等特殊情况,同步案件办理开展先行救助,实现对被害人的司法温度。

记者提问:兴山县人民检察院司法救助对象的具体要求和条件,这说明司法救助对象的准确认定和具体把握非常重要,为了确保国家救助资金都用到“刀刃”上,我想问一下,在办案中有哪些情形不属于国家司法救助的情形?

答:为了确保国家救助资金都用到“刀刃”上,我们在审核申请的时候,会根据《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八条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同时,我想向各位记者介绍的是,根据有关规定,我们所有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在承办检察官办结后,都会由检察长决定提请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最后才决定是否上报县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院。

记者提问:兴山县人民检察院开展的司法救助专项活动在2024年有什么新的工作计划?

答:2024年,我院将从三个方面入手,把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做成困难群众信得过、能管用的贴心品牌,为兴山“六争创、六中心”建设目标贡献检察担当和力量。一是及时汇报,争取支持。下一步,我院将积极向同级党委政府专题汇报专项活动工作部署,并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强化救助资金保障和政策供给。二是开展研商,推进协作。我院将积极启动两个专项活动的专题座谈会,共同研究深入推进两个专项活动工作安排,围绕重点目标任务,坚持问题导向,补短板、强弱项,确保专项活动扎实有效开展。三是继续打造司法救助“检爱为农”品牌,通过创品牌,扩大我院司法救助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让更多符合条件,需要紧急救助的困难群众第一时间享受到国家的关心关怀。

编辑 | 郝小芳

编审 | 夏禹

终审 | 吴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