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个人:
为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公积金贷款需求,现对全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将“根据购房人(含共同购房的成年子女或父母)及其配偶在宜昌区域内不动产部门信息系统中登记的住房套数(不含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公积金贷款记录综合认定的房屋套数”调整为:“根据购房人(含共同购房的成年子女或父母)及其配偶在购房所在地行政区域范围〔县、市、城区(含夷陵区)〕内不动产部门信息系统中登记的住房套数(不含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公积金贷款记录综合认定的房屋套数。”
二、注意事项
本次政策调整前已受理尚未发放的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在政策调整后可认定为首套房的,借款人可向贷款对应的中心营业部申请变更。
本通知自2023年9月21日执行。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9月20日
来源 | 宜昌住房公积金中心
编辑 | 郝小芳
编审 | 夏禹
终审 | 吴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