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进一步弘扬文明殡葬、厚养薄葬新风,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和“六争创、六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殡葬管理条例》《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宜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兴山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县范围内殡葬市场乱象进行全面规范,倡导文明新风。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殡葬市场乱象包括: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祭祀用品;违规建造单人墓占地面积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超过6平方米,以及建造套碑、石狮子、立柱、屏风、栅栏等坟墓附属设施的超标准墓地;违规在城镇街道、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建灵棚、摆放花圈挽幛、抛撒纸钱、燃放鞭炮等现象。
二、提倡“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家庭追思会”等文明低碳方式缅怀故人。
三、规范墓碑生产和销售市场。严禁非法占用土地、公路和公路用地生产加工墓碑;严禁私自开挖石料和无环保许可生产加工墓碑;严禁在县城及集镇规划范围内生产、加工、销售墓碑。
四、严禁在高铁沿线、国省干道沿线、河道沿线、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旅游区、集镇人口密集区、经济开发区可视范围内乱葬坟墓。
五、严禁建造活人墓,严禁超标准面积占地建坟。
六、倡导火化。在正式推行火葬之前对全县范围内家属或者监护人自愿实施火化的死亡人员进行免费火化。免除在本县区域内的专用殡仪车辆遗体接运费(含遗体消毒费、抬尸费和尸袋费)、遗体冷藏费(48小时内)和遗体火化费。火化后的骨灰可以免费寄存(寄存之日起12个月内)在县殡仪服务中心骨灰寄存堂。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规范殡葬市场、倡导文明新风工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村(居)委会要对发生在本辖区的上述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立即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八、本通告所规定的内容,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全体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要带头执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兴山县分局、县林业局、县城管局和县民政局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对违反规定、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责任,认真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严禁有案不查,徇私枉法。出现失职渎职的,将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或举报。举报电话:县市场监管局12315;县民政局0717-2585117;县城管局0717-2589111;县纪委监委0717-2583141。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兴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
编辑 | 郝小芳
编审 | 夏禹
终审 | 吴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