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文件精神,5月22日至27日,兴山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民政局、妇联、慈善协会开展走访工作,慰问困难妇女、回访未成年司法救助对象,主动上门为10个家庭困难群众送去关怀慰问。
被救助人王某某是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那场事故中妻子不幸离世,自己和女儿重伤,原本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支离破碎。交通肇事者无赔偿能力且未购买车辆商业保险,面对巨额医疗治疗费,王某某因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力支付,在失去妻子与女儿重伤的双重打击下举步维艰,对未来生活失去了希望。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与刑检部门紧密协作,发现该司法救助线索并依法启动程序,赴实地多方调查被救助人家庭环境,经过严格审核、申报、审批,最终经湖北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联动联合救助,为王某某一家申请到司法救助金21.8万元,帮助他们走出现实困境。
司法救助是一项惠民利、解民忧、暖民心的民生工程。兴山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紧盯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结合检察职能,将司法救助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内容,凝聚多方力量帮助困难群众走出阴霾。近三年,该院共帮扶40多个困难家庭走出困境,发放救助金105.48万元。
附:国家司法救助,是国家为帮助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解决生活急迫困难而给予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具体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司法救助?根据最高检高检发办字[2021]135号《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第七条,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通讯员 陈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