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对县域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管理,有效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县政府《关于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兴山县人民政府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兴山县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乡镇集镇规划区域内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古夫城区规划区域禁止储存、经营烟花爆竹。具体禁止储存、经营烟花爆竹的区域:龙珠社区;夫子社区;北斗坪社区部分区域(邓家坝小区、自寒溪口大桥沿312省道至新建柚子树大桥以内区域)。

三、在禁放区外,允许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燃放烟花爆竹;在禁售区外,允许依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

四、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禁放工作的宣传活动,并引导广大群众在禁放区外安全燃放,营造全县安全稳定的燃放氛围。

五、在本通告限定的禁燃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在禁放区外安全燃放烟花爆竹。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主动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销售、携带或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公安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110或0717-252511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兴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