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 火 令

经气象部门研判,今冬明春天气将持续晴好,降水较往年同期偏少1~2成,月平均气温较常年同期偏高0.5℃左右,森林火险等级不断攀升。为有效预防、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的规定,特发布以下禁令:

一、戒严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

二、戒严区:全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林区内居民限居住区之外)。

三、禁止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祭祀活动时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三)严禁未经许可烧灰积肥、烧田埂、炼山等;

(四)严禁野外生火取暖、野炊、点火把照明等;

(五)严禁私设电网、放火驱兽、使用猎枪等;

(六)严禁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进入禁火范围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对未成年人和痴、呆、傻人员要落实包保责任制,对所引起的森林火灾要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六、禁火期内,各乡镇、国有林场要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和森林火情日报制。

七、各森林防火应急队伍禁火期要进入救火战备状态,随时准备扑救森林火灾。

八、森林、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直接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戒严期戒严区违规用火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违反禁火令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处理。

十、森林火警电话:

0717-2525119(县防火办)

0717-2583789(县林业局)

十一、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兴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