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戴口罩、违规聚集!情节严重可处拘留!

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疫情当下,为了您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您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自觉遵守防疫规定。

千万别因涉疫行为留下案底,

影响自己、家人和孩子!


01


当前

正值疫情防控最关键时期

根据流调溯源发现

多数阳性病例没有规范佩戴口罩

这是感染病毒的重要原因

出门不戴口罩,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相关案例

案例一: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部分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佩戴口罩以及相关疫情防控举措落实方面还存在“不重视”等问题。为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保证餐饮环节安全,确保广大群众的饮食安全,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出首张“不戴口罩”罚单。

7月19日,修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某火锅店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火锅店加强员工疫情防控管理,立即改正违规行为。7月20日,执法人员对该火锅店进行复查,发现该店仍有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依据《河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名从业人员予以50元罚款的处理决定。(消息来源:修武市场监管)

案例二:

法律法规

居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大门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或者,中高风险地区的居民外出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戴口罩,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2

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违反防疫规定,擅自

外出、聚集,会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相关案例

案例一:田某英(男,60岁)、田某庄(男,54岁)、田某超(男,38岁),三人系西南郊冷库工作人员,暂住大兴区西红门镇某村。1月29日,按照防疫规定,该三人被要求落实居家隔离措施。期间,三人多次擅自外出,后均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2月28日,大兴警方对三人依法开展立案侦查。三人病愈后,5月2日,田某英、田某庄、田某超三人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大兴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消息来源:北京日报)

案例二:5月1日,居住在门头沟三家店临时管控区的文某某(男,59岁),欲外出散步被防疫人员劝阻后,仍翻墙离开;居住在朝阳区十八里店某管控小区的康某某(男,25岁),为买奶茶擅自翻墙外出。目前,上述二人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消息来源:北京日报)

法律法规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3

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

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相关案例

案例一:9月7日中午,泸县潮河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聚集在潮河镇瓦子社区某门市内打牌。接到报警后,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经查,在潮河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派出所民警进行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的宣传后,徐某仍在自己经营的茶馆内接待人员打牌,政府工作人员前来劝阻无果,无奈报警。随后,民警将门市内聚集打牌的向某等8人当场挡获,现场收缴赌资3000余元。门市业主向某被处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其他聚集打牌人员也受到相应处罚。(消息来源:平安泸州)

法律法规

首先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承担行政责任。这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按《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对拒不配合防疫管理

瞒报、谎报、漏报

或伪造行程码、健康码等

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疫苗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