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兴山县峡口镇白鹤村村民王某某在自家农田内焚烧秸秆积肥(俗称”烧火粪”),引发山火。
当天下午,王某某秸秆燃烧产生的火星点燃农田周边的枯草,由于久旱无雨,天干物燥,火势迅速蔓延开来。
火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迅速组织专业扑火力量,投入到灭火救援行动中。
经过一夜奋战,零星火点被全部扑灭。因救援及时,组织有力,扑救科学有序,本次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目前,王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公安机关提示:露天焚烧秸秆要不得
·公民焚烧田间、路边、地边、村边、渠边、坑边的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对在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危害加油站、液化气站安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失火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兴山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