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野外违规用火的通告

8月以来,我县持续高温少雨,据气象部门预报,未来一段时间,我县大部分地区仍维持高温干旱天气,森林火险等级高,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了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品进入山林;

二、严禁野外烧火驱兽、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

三、严禁在田边林边烧荒、烧秸秆、烧田埂、燎地边、焚烧垃圾;

四、严禁在林区吸烟、野炊、炼山造林、开山炸石;

五、严禁其它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对违反上述通告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未触犯刑律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对引发森林火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确需野外用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加强管理和现场监督,履行审批和报备手续,保证用火安全。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9月15日施行。

兴山县应急管理局

兴山县林业局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兴山县公安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