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就业创业,湖北出台新措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

《关于深入实施“才聚荆楚”工程
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
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要点如下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对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职工人数30%以上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安排纾困资金、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培育“专精特新”企业时予以倾斜;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实行公开招聘。


引导到城乡基层就业

社区专职工作岗位出现空缺要优先招聘或拿出一定数量专门招聘高校毕业生,原则上2022年所有新招聘岗位全部向高校毕业生开放。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扩大“三支一扶”招募规模,扩招人员纳入全省统一招募管理,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


稳定政策性岗位规模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


支持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


支持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所长从事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加大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需要学历学位证书作为报考条件的,允许先参加考试评定,通过考试评定的,待取得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后再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加强就业指导

高校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按照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就业工作人员与应届毕业生比例不低于1:500配备人员,按照不低于毕业生在校期间学费总和1%设立就业经费。


取消就业报到证

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


提供求职就业便利

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


对延迟离校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相应延长报到入职、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对外科、内科、胸透X线片等基本健康体检项目,高校毕业生近6个月内已在合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认可其结果,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用人单位或高校毕业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协商可提出复检、补检要求。高校可不再组织毕业体检。


积极稳妥转递档案

高校要及时将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有序转递。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的,转递至就业创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暂未就业的,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完善毕业去向登记

从2023年起,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


扩大就业见习规模

将16—24岁失业青年纳入就业见习对象范围,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和留用奖补。将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


完善实名帮扶机制

对有就业意愿的,至少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


精准开展困难帮扶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免除2022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生2022年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本金可申请延期一年偿还,不计复利;贷款学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贷款承办银行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应当予以调整。

(来源:湖北发布、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