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及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全县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设立纾困发展扶持资金。年初预算安排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对相关中小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根据县政府出台的惠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和扶持。县财政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积极落实房租减免政策,按时按质兑现落实上级下达援企惠企转移支付资金。
2022年安排5亿元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引导金融机构使用再贷款资金支持小微企业。2022年普惠小微贷款新增5.5亿元,增幅达到30%以上,各金融机构增量不低于上年,信用贷款比重明显高于上年;首贷户占新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户数的比重继续提升,明显高于上年;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落实减费让利要求,促进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促进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融资增量、扩面、降价。
推进中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首贷拓展三年”专项行动,力争三年累计新增个体工商户有贷款余额户数700户,拓展中小微企业800户,首次贷款超过3亿元,新增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4.5亿元。
二、推进减税退税降费。全面落实国家新的减税退税降费政策,省级立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实行零收费。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退税足额退还。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按规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按规定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全部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规范平台收费行为。鼓励引导平台经营者推出服务费减免措施,降低中小企业经营成本。加强对平台随意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行为的监管。
强化涉企收费监管。严厉查处不落实各项惠企政策、不落实停征免收费项目、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借疫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取保证金等行为。
三、优化融资服务。大力实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信用培植工程和首贷专项行动。结合县发改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经信局反馈的信用培植对接企业清单,指导金融机构开展一对一金融服务,提高授信用信履约率、培植成功率,2022年计划梳理入库企业36家、培植成功30家、融资金额达到1.5亿元以上。学习领会人行武汉分行、省经信厅《关于金融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通过提高信用贷款占比、发展产业链供应链金融、拓展融资渠道、优化定价模式、开展信用培植、推广“楚天贷款码”等方式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壮大。“十四五”期间我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上年水平,“专精特新”领域新增贷款15亿元以上。通过“楚天贷款码”“中征应收账款融资”“动产融资登记公示平台”,引导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各种平台提交融资申请。2022年“楚天贷款码”申请笔数总量达到300笔以上,办结率不低于90%。中征应收账款融资平台成交20笔,在线确认5笔,金额10亿元以上,政采贷业务成交6笔。落实好“六个清单”工作机制,减少贷款办理环节、申请材料数量和办理时间。
四、缓解成本压力。依托省内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信息,加强大宗商品价格监测,坚决打击未明码标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
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增加租赁住房供给,稳定租金水平。
五、加强用电保障。加强对用电保供的预警预判,按照“需求响应优先、有序用电保底”原则,开展电力需求侧有序用电三级管理,保障对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的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对未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通过电网代购托底方式保障中小微企业平稳入市,保障企业用电不受影响。自2022年2月1日起,除政府部门、公共服务及管理组织、大中型国有企业外,所有取得工商业营业执照的用户低压接入容量放宽至160千瓦。严格执行“先用电后付费”“月底抄表、次月结算”措施,严厉查处强令中小微企业预交费行为,加大对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行为查处力度。
六、支持稳岗就业。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对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30人)以下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90%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分别给予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1000 元/人的一次性就业补贴。完善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服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自身情况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落实力度,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额度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最高4%贴息,贴息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对小微企业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创业担保贷款,可根据情况安排贴息。
七、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5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比例不低于60%。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7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5日内完成资金支付。深入实施“政采贷”,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利用政府采购合同向银行融资,原则上不再要求中标(成交)企业提供除自然人保证以外任何形式的担保,融资利率原则上比同期同类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0%以上,不另行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八、扩大市场需求。出台外贸扶持奖励政策,通过政策激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实施外综服全覆盖工作,全面落实小微实际出口企业中信保投保全覆盖。适时举办外贸及跨境电商、短视频培训,开拓市场主体视野,增强市场主体运营及经营能力。积极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促进社区生活服务业发展。
九、保障款项支付。县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专班,建立企业投诉拖欠账款的受理、甄别、分办和督办工作机制。推进重点产业链金融链长制,鼓励产业链核心企业为中小企业欠款确权,支持中小微企业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开展应收账款融资。
十、开展“壮苗”行动。对新登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全覆盖回访帮扶,见苗浇水,了解经营发展情况,宣传法规政策,问需问难,纾困解难,指导依法合规经营,促进可持续发展,成长壮大。
十一、加大支持“个转企”。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原个体工商户各类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依法使用;需换发许可证件、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转企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为一人有限公司或独资经营企业的,凭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依法按名称变更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享受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
十二、便利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便利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由原经营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由新经营者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两项申请可同时进行。实施个体工商户登记“全城通办”“局所通办”,满足个体工商户流转的社会需求。
十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强化公平竞争审查,清理废除歧视、妨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以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及做法。深入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遵从公平竞争市场原则,依法查处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为抢占市场份额,挤压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生存就业空间的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等行为。
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以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来源:兴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