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入1000万元对涉农金融信贷贴息、农业信贷担保及农业保险给予支持。整合资金保持省农担公司风险补偿基金100万元,为县域内涉农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投入700万元对脱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实行贷款5万元以下(含5万元)免担保、免抵押、全贴息。(一)贷款对象。年龄在18至65周岁,具有可行经营项目和经营能力的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二)贷款用途。用于农、林、牧及其他生产、加工、服务等生产经营项目,不能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三)贷款额度。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单笔贷款金额,根据实际所需建设资金和本人信誉等级核定,原则上不超过5万,对确有需要且有还款能力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追加后单户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不得超过10万元,且5万元以上部分贷款不予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四)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生产周期等因素确定,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五)贷款利率。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按照银行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七)操作流程。贷款。借款人申请——村委会核实——乡镇政府审核——银行机构调查——县乡村振兴局审批——银行机构放贷——贷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贴息。银行机构代替借款人申报贴息——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县领导小组审批签字——县财政局拨付贴息资金。(一)贴息对象。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登记注册农民合作社、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二)贴息范围。经营主体从商业银行所取得的用于主营业务生产经营方面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建、改扩建生产条件的建设资金贷款(含技改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经营主体,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和建设资金贷款规模。(三)贴息标准。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按年贴息率2%给予贴息,贴息率不高于贷款主体核定实际贷款年利率。每家企业享受财政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贷款按贴息率2%给予贴息,贴息率不高于贷款主体核定实际贷款年利率。(四)贴息期限。对经营主体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发生贷款产生的利息予以贴息,贴息时间为一年。每笔贷款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贷款时间贴息。(五)其他要求。经营主体注册地在兴山县域内,且贷款发放机构在县域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企业总部不在兴山县域内,但在兴山县域内取得的银行贷款,并将贷款资金用于兴山县域内生产经营;申报的贷款资金必须用于生产经营,不得转贷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不能用于偿还非贷款银行的各类债务;经营主体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因违法归为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被行政处罚或被行业通报的,当年及影响期内不享受贷款贴息政策扶持;同一经营主体同笔贷款不得重复申请中央、省、市和县级贷款贴息;申报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进账单、利息结息单、还款单等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银行专用章。
(六)操作流程。银行机构代替借款人申报贴息——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县财政局拨付贴息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