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在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小广告”的违法行为,铲除城市管理“顽疾”,提升城市品质,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宜昌市城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县城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小广告” 。
二、城管执法部门牵头,会同市场监管、科经、住建、融媒体中心、古夫镇政府(龙珠、夫子、北斗坪社区)等部门及公交、供电、电信、移动、联通、广电、铁塔、楚天视讯等单位,按照“无张贴、同色覆盖”的清理标准,于2021年8月31日前,基本清除城区“小广告”。县直企事业单位、社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落实“门前五包”。
三、公安、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科经等部门以及各社区加强联动,按照“一案多查”的方式,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非法刻画、涂写、张贴“小广告”的行为,责令清理,并处罚款;市场监管部门对发布违法户外广告的行为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对乱贴乱画构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讯部门根据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通信号码实施联合惩戒;新闻媒体加强工作互动和信息交流,开展与乱贴乱画整治有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和现场新闻报道活动,营造群众主动参与整治的良好氛围。
四、所有单位和个人严格履行责任区管理责任,制止、清理和举报在责任区范围内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小广告” 的行为。举报电话:0717-2585110。社区将“小广告”治理纳入基层治理工作范畴,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发动群众参与,依靠群众自治,对刻画、涂写、张贴“小广告”的行为现场予以劝阻、制止、举报。
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定期曝光在公共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小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将“小广告”治理工作纳入文明创建和城市综合管理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实行奖惩。
中共兴山县委精神文明建设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兴山县城市管理局
兴山县公安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