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感谢法官为我们企业考虑,不仅帮我们协调延期支付工程款,还为我们减免了诉讼费用”。 7月27日,兴山某石材公司负责人紧握兴山法院法官张华的手感激地说道。
2021年6月底,原告兴山某机电中心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兴山某石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5万元及利息2万余元。兴山法院昭君法庭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时,发现该企业当时并未生产。问及原由时,该公司负责人神色黯淡地告诉法官,公司产品虽销路不错,但因为缺乏流动资金周转,已陷入半停产状态,目前正在想办法筹措资金。他表示,公司对欠付原告的工程款项数额没有异议,但现在公司正处于艰难时刻,该案如果法院判决,将会影响公司征信,对公司无疑是雪上加霜,希望对方能宽限付款时间,请求法院予以调解。
了解此情后,承办法官张华及时与原告进行沟通调解,希望原告站在双方均为民营经济经营主体的立场,考虑被告的实际困难,宽限被告一段时间支付工程款,原告表示同意由法院调解确定付款时间。法庭于7月8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双方就付款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承诺在半年内将所欠工程款履行完毕,原告主动放弃了利息主张。
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的诉讼费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按理应由被告承担。考虑被告的实际困难,为切实减轻被告负担,也为了促使被告积极履行调解协议的约定,张华法官经请示法院后,及时为被告办理了诉讼费减免手续。
今年以来,兴山法院始终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以优质司法服务优化辖区营商环境,积极妥善处理涉企案件,切实做好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兴山县打造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湖北日报)
通讯员 张菱晰 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