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近段时间来,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影响,我县市场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的部分广谱性抗病毒药品、中药材和医用器械以及相关消费品出现价格上涨的趋势。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和县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现将全县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部分医药用品等价格监管 有关问题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应当在药品、医疗器械货架上标明药品价格和计价单位等内容。

二、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在销售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的广谱性抗病毒药品、中药材和医用器械以及相关消费品时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计价单位等手段,诱导消费者与其交易。

三、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之间不得串通或者以协议、口头约定等形式合谋涨价,操纵医药用品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药品,推动药品价格过高上涨。

五、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必须销售质量合格的医药用品,不得以次充好,销售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医药用品。

六、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对因咳嗽、发热、感冒到药店自行购药的顾客,一定要耐心解释,细致服务,请其到医疗机构就诊治疗,并在药店公开张贴醒目提示语。

七、自提醒告诫之日起,有关经营者应高度重视,加强价格自律,全面整治自身存在的不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行市场巡查和重点检查,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理,并纳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热忱欢迎广大群众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对于价格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凡对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严厉处罚,绝不姑息。

举报电话:12315。

兴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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